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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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99號
97年度易字第104號97年度易字第105號97年度易字第109號97年度易字第115號97年度易字第224號97年度易字第241號97年度易字第245號97年度易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6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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