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丙○○
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9號就本院97年審易字599號偽造文書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12時24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蔡忠雄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一字第26號告訴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聲議字第006413號聲明。㈠
(二)聲請人同意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民事訴訟事件。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