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秦太偉 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此時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以不備其他要件(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事件,此有司法院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7號法律問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供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吳秦太偉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而本院尚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於105年5月22日死亡,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依照上開說明,應以本件聲請不備其他要件(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本件清算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