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 游阿瑛 被告 薛秀珠 訴訟代理人 丁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薛秀珠應將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游阿瑛。
訴訟費用由被告薛秀珠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薛秀珠與原告游阿瑛於民國101年3月21日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每坪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總坪數245.22坪,總價441萬3960元出售予原告,原告依約給付共340萬元與被告收執,被告於簽約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權狀交付地政士 林永春 保管,然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予訴外人 林佶陞 及 陳敏智 抵押權之部分,於簽約取款後5日內清償並塗銷抵押權登記;且未依系爭契約特約事項1所示,於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記及配於如附圖所標示之之約略位置。則依該約定,每坪應酌減2500元後,以每坪1萬5500元計算總價為380萬910元。原告既已依約給付340萬元及扣除相關被告應負擔之稅捐,原告已溢付價金,被告應依約協同辦理附表所示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一)被告薛秀珠應將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游阿瑛。
二、被告則以:系爭買賣契約乃係因被告之子公司週轉困難,遂向原告商借300萬元後,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抵押權設定,兩造為消費借貸關係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於101年3月21日簽定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每坪1萬8000元,總坪數245.22坪,總價
441萬3960元出售予原告,原告共支付340萬元與被告,該契約係由被告親自簽名,契約上收付款明細表係由被告親自簽名等節,有系爭買賣契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至14頁),且被告於審理時亦自認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0頁背面),自足憑信。
(二)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兩造間為消費借貸關係,非買賣關係等語,然為原告所否認,被告自應就此部分負舉證責任,查再系爭買賣契約乃以書面為之,被告為成年人,簽約前自當詳實審認,而原告乃先交付300萬元後再交付40萬元予被告,金額非微,果有被告所抗辯之節,大可予以拒絕,焉有簽訂契約領取上開款項後,再為爭辯之情,且被告就上開抗辯,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認被告抗辯,顯屬無據。
(三)依系爭買賣契約第4條約定:賣方(即被告)之土地有①普通抵押權人林佶陞設定30萬及②普通抵押權人陳敏智設定60萬元,賣方應於收取簽約款後5日內全部清償並塗銷;特約事項:1、本案土地如無法於101年8月31日前完成共割(共有物所有權分割)併辦理移轉登記,賣方應以本買賣標的供擔保設定,設定費用則有買方負擔。又如無法於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記及配於如附圖所標示之約略位置(如經買方同意變更不在此限),賣方願每坪酌減2500元計價並即辦理過戶予買方等節,有系爭買賣契約書、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第18至59頁),依上開約定,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每坪1萬8000元,總坪數245.22坪,總價441萬3960元出售予原告,而被告未依系爭契約第4條、特約事項第1條所示履行契約,則依系爭契約特約事項1所示,系爭買賣契約每坪價款自應酌減2500元後,以每坪1萬5500元計算,總價為380萬910元。原告既已依約給付340萬元價金,被告自應依約協同辦理附表所示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原告就此主張,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附表┌──┬──────────┬──────┬────────┬─────┐│編號│地號│總面積│應有部分│備註││││(平方公尺)│││├──┼──────────┼──────┼────────┼─────┤│1│桃園縣○○鄉○○○段│1090│1/17││││153號││││├──┼──────────┼──────┼────────┼─────┤│2│桃園縣○○鄉○○○段│41│10093/917008││││153-19號││││├──┼──────────┼──────┼────────┼─────┤│3│桃園縣○○鄉○○○段│5429│10093/917008││││153-20號││││├──┼──────────┼──────┼────────┼─────┤│4│桃園縣○○鄉○○○段│1619│1/17││││153-21號││││├──┼──────────┼──────┼────────┼─────┤│5│桃園縣○○鄉○○○段│2125│1/17││││153-23號││││├──┼──────────┼──────┼────────┼─────┤│6│桃園縣○○鄉○○○段│2558│10093/917008││││153-32號││││├──┼──────────┼──────┼────────┼─────┤│7│桃園縣○○鄉○○○段│41│10093/917008││││153-33號││││├──┼──────────┼──────┼────────┼─────┤│8│桃園縣○○鄉○○○段│369│1/17││││153-37號││││├──┼──────────┼──────┼────────┼─────┤│9│桃園縣○○鄉○○○段│93│1/17││││153-39號││││├──┼──────────┼──────┼────────┼─────┤│10│桃園縣○○鄉○○○段│29│10093/917008││││170號││││├──┼──────────┼──────┼────────┼─────┤│11│桃園縣○○鄉○○○段│87│177/19880││││170-1號││││├──┼──────────┼──────┼────────┼─────┤│12│桃園縣○○鄉○○○段│2691│10093/917008││││170-11號││││├──┼──────────┼──────┼────────┼─────┤│13│桃園縣○○鄉○○○段│80│10093/917008││││170-12號││││├──┼──────────┼──────┼────────┼─────┤│14│桃園縣○○鄉○○○段│29347│10093/917008││││172號││││├──┼──────────┼──────┼────────┼─────┤│15│桃園縣○○鄉○○○段│3979│10093/917008││││174號││││├──┼──────────┼──────┼────────┼─────┤│16│桃園縣○○鄉○○○段│494│177/19880││││178-1號││││├──┼──────────┼──────┼────────┼─────┤│17│桃園縣○○鄉○○○段│275│10093/917008││││178-2號││││├──┼──────────┼──────┼────────┼─────┤│18│桃園縣○○鄉○○○段│504│177/19880││││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