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0號原告蓋亞藝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邦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月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
二、原告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正本暨證物影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