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大雄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湘雄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劉玉春 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同段736-63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土地之買賣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宜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