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8號原告 蔡清龍 送達代收人 邱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濟遠王進德 (管理者: 林瑞成 )、 郭壽山郭聰輝陳秀敦李美珠王進良蔡明軒陳明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3,59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編號│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公告現值/平│土地面積│原告│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方公尺(1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元以下││││年1月)│││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11,400元│451.10│4分之1│11,400元×451.10×1/│││501地號土地││││4=1,285,635元│├──┼─────────┼──────┼──────┼─────┼──────────┤│2│臺南市○○區○○段│11,400元│1,488.96│4分之1│11,400元×1,488.96×│││501-1地號土地││││1/4=4,243,536元│├──┼─────────┼──────┼──────┼─────┼──────────┤│3│臺南市○○區○○段│11,400元│488.69│4分之1│11,400元×488.69×1/│││501-2地號土地││││4=1,392,767元│├──┼─────────┼──────┼──────┼─────┼──────────┤│4│臺南市○○區○○段│11,400元│21.02│4分之1│11,400元×21.02×1/4│││501-3地號土地││││=59,907元│├──┼─────────┼──────┼──────┼─────┼──────────┤│5│臺南市○○區○○段│11,400元│14.65│4分之1│11,400元×14.65×1/4│││501-4地號土地││││=41,753元│├──┴─────────┴──────┴──────┴─────┴──────────┤│合計:新臺幣:7,023,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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