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8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聲字第5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580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對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13號裁定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13號裁定聲請再審,當即繳納再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詳卷證),然聲請人為此再審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再審之裁判費,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13號裁定訴訟救助事件之聲請人為 傅正仁 ,有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13號裁定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即非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413號裁定訴訟救助事件之當事人,自與前開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不符,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法官姜素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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