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謝順明 被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95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林柔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瑄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