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26號聲請人 廖文源 相對人 彭完勉 相對人 林錦樹 (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完勉、林錦樹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彭完勉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彭完勉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共有南投縣○里鎮○○○段土地8筆,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306號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聲請人依該判決應補償相對人及其他公同共有人新臺幣716,982元,特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領取補償金事宜,聲請人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彭完勉、林錦樹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彭完勉去向不明,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民國108年9月23日投埔警防字第1080016910號函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彭完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彭完勉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惟相對人林錦樹業於108年10月1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林錦樹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相對人林錦樹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又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對相對人林錦樹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