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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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上訴人即被告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黃靚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尤國寶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被上訴人之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
360萬元,本院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對全部敗訴範圍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