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俞呈
選任辯護人吳孟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053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已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列被告有另案追加起訴於本股,願意和解,該案之告訴人亦表示願談和解,為確保程序合法性,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燁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