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建青

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4年3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