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志文
黃志忠 黃秀英 黃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