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務人 陳春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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