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9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青韋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9日以「甲○○標章(二)」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毛衣、T恤、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童裝、套裝、洋裝、孕婦裝、嬰兒服、休閒服裝、雨衣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青韋國際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5年5月9日中台異字第94102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9月14日經訴字第095061782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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