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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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00000000
乙00000000丙00000000戊00000000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其餘15,048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