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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