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柒仟伍佰伍拾肆萬零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