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謝易哲 律師
杜柏賢 律師被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被告 陳孟鏘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琦
法官吳承學法官吳志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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