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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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 鄭曉真
李錦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鄭曉真、李錦玲各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肆仟元(算式:1,360,000+24,000=1,384,00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