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榮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榮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榮鴻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榮鴻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此有本院100年度湖交簡字第
325號、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1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