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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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5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被繼承人 陳玉瓊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迄今尚積欠債務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被繼承人陳玉瓊之債權人,因陳玉瓊迄今仍有積欠聲請人之債務未清償,而聲請閱覽前揭分割遺產事件卷宗,固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判決影本及申請書為證。惟聲請人並未提出經前揭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宗之證明,且聲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僅為辦理借貸之申請文件,記載申請人為 陳立生 ,亦無從釋明其為前揭分割遺產事件被繼承人陳玉瓊之債權人,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件聲請閱覽卷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內文書,未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復未經分割遺產事件當事人同意,其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宥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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