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上訴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樹國 訴訟代理人 范振中 律師被上訴人 楊薏蓁 兼法定代理人 楊忠南 被上訴人 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