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鑾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77年度偵字第839、1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77年1月15日觸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該罪之最重本刑為死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又追訴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達於時效期間四分之一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於102年8月22日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世旻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