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呂怡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七點八七計算利息。詎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2月27日止,尚有新臺幣53,178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