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 游五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3日開庭時,證人游泰然作證之過程及內容,此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判決認定事實之關鍵,自應許可交付上開錄音光碟,用以保障聲請人訴訟上之權益,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其聲請意旨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