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謝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玉鳳 即台灣沛歐力服飾行、 張文和 、 邱珮綺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