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廖梓勝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被告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顧勝敏 被告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益章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請求損害賠償本金部分:新臺幣(下同)113萬680元。
㈡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⒈被告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應自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翌日起算,
依上開規定,應加計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0月8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價額約為4萬54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⒉被告晨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惟起訴後之利息無需併算價額。
㈢據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萬6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