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滄山選任辯護人詹淳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519號),本院業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