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40號原告 陳姿蓉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 律師被告 陳冠霓
鄭亘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1.先位聲明:確認原告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63建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有與鄭亘堤買受之相同條件之優先購買權存在;被告陳冠霓應就系爭房地,依鄭亘堤買受之相同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價金完畢之同時,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2.備位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就先位聲明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19,332元,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5,565,644元【計算式:交易單價119,332元×(總面積41.37㎡+陽臺面積5.27㎡)≒5,565,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91,411元(計算式:5,565,644鄭亘堤應有部分1/4=1,391,411元)。又備位聲明部分,原告因本件系爭房地分割所受利益為(計算式:5,565,644元原告應有部分3/8≒2,087,117元),是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87,117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即2,087,117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1,69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