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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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儷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竑宇 即 陳從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