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號

原告 黃羿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竫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43元【計算式:本金49,060元+利息2,083元(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51,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孟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