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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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貞選任辯護人陳鵬律師
王道光律師 賴彌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所載「侵占」係誤載,應更正為「誣告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