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 楊文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暨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楊文萍。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有明文。
二、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亦有明定。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任清算人RobinZimmermanWeyand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清算人職務,經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由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楊文萍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同日就任,惟清算事務仍在處理中,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變更清算人並延展清算完結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決議錄及其譯文、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其譯文、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為證,亦有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92號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673號裁定在卷可憑,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予展期至民國111年5月2日止完結清算。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