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821號聲請人 楊登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啓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確認相對人陳啓中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相對人陳啓中(住○○市○區○○○道○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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