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複製交付委外轉譯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即被告 巫慶仁 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 律師
陳立婕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檔狀所載。
二、按為順暢法庭活動,緊湊進行交互詰問,節省證人及鑑定人開庭時間,擴大試辦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特訂定本方案。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文字後,書記官應將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為審判筆錄,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第1、2點定有明文。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可知,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之程序,僅係由委外轉譯人員將轉譯文字交予書記官,仍係由書記官依法整理製作為審判筆錄。而依刑事訴訟法及96年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試辦方案之規定,亦無許可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文字之規定,本件聲請依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複製交付轉譯檔,本院裁定駁回,係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自不得抗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蔡志宏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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