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21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叁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
參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