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8年度交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後,該判決係於民國98年6月1日送達被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院卷第21頁),故被告至遲應於98年6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98年6月1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蓋於上訴狀附卷可憑,是其上訴顯然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