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5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葉秀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玖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就請求事項㈠隨意金部分,約定
額度內有循環使用約款,並以金融卡提款為動用方式。聲請人請求自104年9月1日以後逾越年息15%之遲延利息部分,因違反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新增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