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慶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5708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慶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慶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慶佳因犯偽造文書、竊盜等5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
受刑人林慶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共2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2年8月9日至│102年8月9日│101年4月18日前某日│││102年8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1│││②102年8月9日至││年4月18日)│││102年8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8月9日至102年8月│││││11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署102年度│新竹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605號、103│偵字第7605號、103│偵緝字第1393號│││年度偵字第3765號│年度偵字第3765號││├───┬────┼─────────┼─────────┼─────────┤││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91│103年度審訴字第191│107年度訴字第283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8年1月7日│││日期││││├───┼────┼─────────┼─────────┼─────────┤││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91│103年度審訴字第191│107年度訴字第2838││││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8年2月13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新竹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3702號(編號1至│臺中地檢署108年度│││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已執畢)│執字第5708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5日│101年4月6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7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93號│偵緝字第1393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38│107年度訴字第2838│││││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月7日│108年1月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38│107年度訴字第2838│││││號│號│││判決├────┼─────────┼─────────┼─────────┤││判決│108年2月13日│108年2月13日││││確定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5708號(編號3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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