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美 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磊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9,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