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訴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廷
鍾啟仁蔡嘉維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655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智文書記官洪菘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冠廷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鍾啟仁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蔡嘉維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冠廷前因詐欺、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8月確定, 嗣均 經減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
97年8月4日執行完畢。鍾啟仁前因毒品、搶奪、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4月確定,嗣均經減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9月30日執行完畢。
㈡陳冠廷、鍾啟仁、蔡嘉維均明知渠3人確曾分別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向綽號「黑仔」、「兄仔」之 呂杰 昇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詎渠3人為掩飾 呂杰昇 販賣毒品之犯行,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本院99年度訴字第704號案件審理時,均以證人身份供前具結後,就呂杰昇被訴販賣毒品案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分別為虛偽陳述如附表所示,均足以生影響於法院之認定及審判結果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附記事項按犯第168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條定有明文。上開呂杰昇被訴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6日以99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後,經提起上訴,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本件被告陳冠廷、鍾啟仁、蔡嘉維於本院100年5月13日準備程序時均自 白渠 等前揭偽證之犯行,而皆有刑法第172條規定之適用,公訴人據此與被告3人協商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
書記官洪菘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編號│購毒時間│購毒地點│購買者│購買之方式│偽證之時間及內容│├──┼──────┼──────┼────┼──────┼─────────────┤│1│98年10月13日│臺中市后里區│陳冠廷│陳冠廷親自前│陳冠廷於99年11月1日在本院│││17時至18時間│墩南村南村路││往呂杰昇住處│審理時證稱:「(你之前跟呂│││之某時│319之1號呂杰││,向呂杰昇購│杰昇說要拿毒品時有無說價錢││││昇住處││買第一級毒品│?)沒有。(提示同上警詢卷││││││海洛因1包(│第13頁,你在警詢有明確說出││││││價值1000元)│海洛因是每包1000元,安非他││││││、第二級毒品│命是每包500元購得,與今日││││││甲基安非他命│所述不符?)是這個量,後來││││││1包(價值500│他沒有跟我收錢。(你與呂杰││││││元),呂杰昇│昇當下或交易之前有無提到交││││││當場交付第一│易毒品的金額?)沒有,我記││││││級毒品海洛因│錯了。(你在98年10月14日被││││││及第二級毒品│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甲基安他命各│是何處來的?)那是海洛因,││││││1包,並向陳│不是呂杰昇的。(你在警詢說││││││冠廷收取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是向『││││││毒品之價金│黑仔』呂杰昇買的,為何你在││││││1500元│警詢說是買得的,並沒有說是│││││││請的?)因為後來想一想他沒│││││││有跟我收錢。」│├──┼──────┼──────┼────┼──────┼─────────────┤│2│98年11月中旬│同上│鍾啟仁│鍾啟仁親自前│鍾啟仁於99年8月10日在本院│││某日│││往呂杰昇住處│審理時證稱:「(98年11月中││││││,向呂杰昇購│有無向呂杰昇買二級毒品甲基││││││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沒有。(你有無││││││甲基安非他命│向呂杰昇買過甲基安非他命?││││││1包(價值│)沒有。」││││││1000元),呂│││││││杰昇當場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並向鍾啟│││││││仁收取交易毒│││││││品之價金1000│││││││元││├──┼──────┼──────┼────┼──────┼─────────────┤│3│99年1月18日│同上│蔡嘉維│蔡嘉維親自前│蔡嘉維於99年11月1日在本院│││14時許│││往呂杰昇住處│審理時證稱:「(99年1月18││││││,向呂杰昇購│日你去呂杰昇家買甲基安非他││││││買第二級毒品│命500元?)這次沒有用錢買││││││甲基安非他命│。(99年1月18日到底有無以││││││1包(價值500│500元向呂杰昇買甲基安非他││││││元),呂杰昇│命?)沒有,都是他請我的。││││││當場交付第二│(呂杰昇有無跟你說毒品要錢││││││級毒品甲基安│?)沒有。(毒品是你跟呂杰││││││非他命1包,│昇買的,還是他請你的?)他││││││並向蔡嘉維收│請我的。」││││││取交易毒品之│││││││價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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