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682號債權人 邱命益 債務人 蕭忠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案外人 蕭清彰 將債權讓與台端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蕭忠景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證明。
二、債務人蕭忠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