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948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兼法定代理戊○○人債務人丙○○債務人濎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參拾伍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九角四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