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108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王韻樺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王虹琦 被告 張天勳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附表㈡關於「被告應自109年6月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判決確定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宛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