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十四時五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二二公克(空包裝重零‧一七公克)。經查,被告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判決確定,本件被告之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行為,與該案具有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業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扣案之上開毒品海洛因一包,經送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二二公克(空包裝重零‧一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調科壹字第0二000七四九六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上開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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