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505號抗告人即關係人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聲請人 張阿泉 特別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 法扶 律師)關係人 張古蓮妹
黃張秀英
張線英
張運富
張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抗告狀繕本(即抗告理由函文影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亦
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抗告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查本件抗告人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且未提抗告狀繕本(即抗告理由函文影本)。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提出抗告狀繕本(即抗告理由函文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毓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