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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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80號聲請人 王改 上列聲請人與 鍾金海洪麗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係爭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07年8月17日,故請具狀陳明是否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07年8月1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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