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3號債權人 趙婉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爽侯正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且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復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爽、侯正豐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雖主張債務人廖爽、侯正豐係共同向債權人借款,兩造間成立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債務人二人依民法第474條對債權人連帶負清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債務之責云云,然債權人仍未釋明雙方符合民法第272條之「明示」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廖爽、侯正豐連帶清償系爭60萬元借款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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